签证办理2007年1月1日为起,以下内地城市已纳入(港澳个人旅游计划)之内,可以办理(港澳个人旅游签证(G))自行到香港旅游.而其他地区只能够办理(港澳团队旅游签证(L))到香港旅游:广东全省,北京,上海,天津,重庆(限17个区县),南京,苏州,无锡,杭州,宁波,台州,福州(限市区),厦门,泉州,成都,济南,大连,沈阳,南昌,长沙,南宁,海口,贵阳,昆明,石家庄,郑州,长春,合肥,武汉户籍市民首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旅游,必须本人亲自前往户口所在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办理。
港澳通行证办理手续:
受理机关:户口所在地的县(区)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。
提交填写完整的《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》1份(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,不能使用圆珠笔),凭照相馆打印回执及数码光学照片1张。
交验身份证、户口簿原件(申请人未满16周岁,只需交验户口簿;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),并提交复印件。
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,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。
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人员,申请办理《往来港澳通行证》及港澳个人旅游签注,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。其他人员,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。
收费:
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。
一次有效签注每项20元。
二次有效签注每项40元
(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)
时限:
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证:15个工作日;
再次申请签证:10个工作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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